提供建筑服務應該怎么納稅?

2017-04-26 10:30 來源:網友分享
2007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等的業務活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務可供選擇的計稅方法有“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提供下列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

5、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

“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提供建筑服務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除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務,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如何納稅?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可抵扣進項稅額

三、提供建筑服務,稅款如何繳納?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但是,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稅款,只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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