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作為股東分配利潤如何交所得稅?
股份公司分配利潤給個人股東的,由公司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股20%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12月25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例如:A公司和某自然人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雙方約定按40%、6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所得.2012年,合伙企業實現利潤100萬元.2012年,合伙企業向合伙人A分配32萬元.則A公司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針對公司與合伙企業所繳納的稅種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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