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收匯如何確認匯率及不能收匯該如何處理?
答: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 出口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 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 3 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于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51 號)第一條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號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 C 類企業的;
(二)被海關列為 C 、 D 類企業的;
(三)被稅務機關評定為 D 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四)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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