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的稅務處理
由于當前稅務已經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 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規定, 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已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 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 本聯次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 憑證.
(一)丟失抵扣聯
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 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 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二)丟失發票聯
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 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 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 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四)丟失記賬聯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未有作出規定,根據相 關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聯次的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五)機動車銷售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 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 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 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 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 方法解決.
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 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 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 手續.

丟失普通發票應如何入賬?
1.丟失記賬聯
普通發票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應取得發票聯 的復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 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2.丟失發票聯
普通發票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可以參考《財 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會字〔1996〕19 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 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 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 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 能代作原始憑證.
購買方取得開票方有效證明后用記賬聯發票復印件入賬,復印 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 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對丟失普通發票如何入賬,目前各省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 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 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 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 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 賬憑證.因此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發票,可以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兩種,丟失的情況也可能是這兩種中的一種,所以在本文中小編對發票丟失的稅務處理,這兩種發票各種可能丟失的情況都做了整理分享,大家可做為參考使用,感謝大家,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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