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錄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業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

會計期末在確認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
怎樣理解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指未來預計可以用來抵稅的資產,遞延所得稅是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才會產生遞延稅款。
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是企業自己根據利潤計算出來的稅費,而資產負債表里面的“應交稅費”,這個是給稅務局的稅費,兩者不一樣,他們之間就差了一個納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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