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關聯公司是否計提
執行舊會計制度的企業,應遵循《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法規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法規并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40條 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 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41條規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 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 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 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①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②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 違約或逾期等;
③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 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④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 他財務重組;
⑤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 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⑥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 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 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 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 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 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⑦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 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 收回投資成本;
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 下跌;⑨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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