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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統一稅是1958年稅制改革時設置的稅種。是由原有的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簡化合并而成。根據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發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及財政部實施細則,工商統一稅以一切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采購、外貿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按產品和業務經營類別分別設定稅目稅率,分為工農業產品和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及服務性業務兩大部分。工農業產品部分設計105個稅目,按稅目設計稅率;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及服務性業務部分,采用劃分類別和項目的辦法設計稅率。工商統一稅從1958年試行,至1973年,除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仍繼續執行外,對其他企業廢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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