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擔保余值在寫分錄時,其金額需要計入租賃付款額嗎?還是說計入使用權資產入賬價值? 例如:租期5年,每年租金50,年初支付,承租方擔保余值50,租期滿時租賃物公允價值30。那么這個擔保余值是計入租賃付款額嗎? 1、租賃付款額=租金50x4年+擔保余值50=250?? 2、租賃付款額=租金50x4年+(50-30)=220?? 請問哪個計算正確?

Kelvin
于2021-08-13 10:06 發布 ??10041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專家顧問
2021-08-13 10:38
1,你這里1對的,直接按擔保部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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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需要的,在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計入在建工程核算
2024-05-29 14:35:46
?你好 ; 你出租的話 ; 那么 你樓盤欠款你怎么做分錄的? ? ?; 借長期待攤費用-? ? ?車庫使用費 貸應收賬款 ;? 然后? ? ? ? 取得收入 ; 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其他業務成本貸長期待攤費用? ?
2022-03-24 14:27:41
這句話是在描述租賃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特別提到了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的情況。
“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這意味著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為租賃資產的剩余價值提供了擔保。如果租賃資產的剩余價值有擔保,那么在計算折舊時,就需要考慮到這個擔保的價值。
“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使用權資產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后的余額”,這句話的意思是,在有擔保的情況下,計算折舊的總額應該是租賃開始日使用權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擔保的余值。換句話說,折舊是在租賃開始日使用權資產的入賬價值與擔保余值之間的差額。
至于你提到的“承租人自己提供的咋理解呢”,可能存在誤解。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能自己提供對自己(即承租人)的擔保。這種行為在邏輯上存在矛盾,因為承租人無法同時作為擔保人和被擔保人。
2023-12-06 15:36:32
你好;? 你車庫只有使用權 ; 你是沒法轉讓的;? ?這個車庫你們到時會出租 或者自用嗎? 這樣好判斷科目? ?
2022-03-24 14:21:41
1,你這里1對的,直接按擔保部分處理
2021-08-13 1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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