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2018年7月,甲為其母乙投保人身保險。為了不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年齡,在申報被保險人年齡時故意少報了兩歲。2021年9月保險公司發現了此情形, 有一種投保的情況是,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配不退,但是這個的答案是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老師您幫忙給看一下

只是現在低調
于2022-09-02 17:53 發布 ??1162次瀏覽
- 送心意
Jane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9-02 18:08
您好!年齡不真實一共有四種情形您看一下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在合同成立后兩年內被發現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但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中的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絕大部分是投保人自己繳納的保險費的積累和以此為投資的收益,帶有很大的儲蓄性。因此,在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以后,如果因年齡問題解除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公平。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保險法針對上述情況所作的規定,也是兼顧了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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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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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