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 A.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參與對外簽訂買賣合同 C.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gxnh
于2024-03-24 16:44 發布 ??460次瀏覽

- 送心意
朱飛飛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4-03-24 16:45
A,C,D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有限合伙企業GP(普通合伙人)最多可以有50人?
2024-12-14 12:03:26
增值稅附加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印花稅水利建設等。
2020-06-18 16:21:02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022-03-31 17:34:49
學員您好,是的,屬于的
2022-09-15 19:15:44
股權變更后,代持協議通常不會自動終止。
還需要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者終止協議來明確代持關系結束,同時對代持期間的權益、責任等事項進行結算和明確,避免后續可能出現的糾紛。
2024-11-20 1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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