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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宋生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24-06-22 09:25

您好!
依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對出包工程、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成本進行預提費用,但是第三十二條規定僅有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可以預提,其他費用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此條款正確的預提費用標準為:
  【(預提費用金額≤未竣工結算出包工程的發票不足金額)÷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出包工程的合同總金額】≤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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