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2022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jià)款為2 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0萬元,已收1 000萬元,其余1260萬元至2022年年末尚未收回;該批商品成本為17 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編制2022年度合并現(xiàn)金流量表時(sh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wù)收到的現(xiàn)金”項(xiàng)目應(yīng)抵銷的金額為( ?。┤f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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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沙沙13292972739:1000萬元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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