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并未授權乙代為購買手機電池,案情中亦無證據表明構成表見代理,因此,乙與紅星公司所簽的購買電池合同屬于狹義無權代理下成立的合同,本應效力待定,但題目已明示被代理人甲公司拒絕追認,該合同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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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甲公司委托乙代為購買手機屏幕,乙在考察之后決定從紅星公司購進。在與紅星公司洽談過程中,乙發現紅星公司生產的手機電池也不錯,遂以甲公司名義與其簽訂了購買手機屏幕和電池的合同。事后,紅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稱,僅委托乙購買手機屏幕但未委托其購買手機電池,拒絕支付電池的貨款。有關乙與紅星公司所簽購買電池合同無效。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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