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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
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
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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