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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本題中,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因財產份額最終體現為合伙企業財產,故當用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完畢后,乙、丙的清償責任即完畢。
本題中,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因財產份額最終體現為合伙企業財產,故當用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完畢后,乙、丙的清償責任即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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