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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不當選,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選項B 不當選,法律優位原則中,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選項E 不當選,納稅人同稅務機關一樣都沒有選擇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及延期納稅的權力,即使征納雙方就此達成一致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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