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前年度虧損彌補所得稅分錄?
企業按稅法規定,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彌補虧損是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包括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虧損彌補的新舊稅法處理新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新法對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第八十三條規定》,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舊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對于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會計處理如下:
1、彌補后仍有剩余利潤,屬于應稅所得,需要計提企業所得稅,按稅率直接計算出應交的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就表示不用交所得稅,當然不需要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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