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支付的應付付賬轉銷計入營業外收入嗎?
無法支付的應付付賬轉銷計入營業外收入.
長期掛賬無法支付"應付賬款轉銷核算依據:
(一)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會計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的規定: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人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另外從實務處理的角度出發以及比照其他相關的準則如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營業外收入一債務重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會計準則盡量應與現行稅法趨同,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的角度出發,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作為企業的利得計人當期利潤.
"長期掛賬無法支付"應付賬款轉銷賬務處理:
"長期掛賬無法支付"應付賬款轉銷時
借:應付賬款
貸:營業外收入--無法支付的款項
由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列入其他收入的應付款項為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所以須取得確實無法支付的各項證明.債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且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符合下述條件的相關依據時,即可推斷為為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首先,就明確債權人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條件.根據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在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下,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債權人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提供相關依據.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3)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8)其他相關證明.
另外,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以此類推,當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符合上述六種情況的相關證明時,即可推斷為為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同時提交稅務局相關證明進行審查、備案,審查通過后可列入營業外收入.

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有哪些?
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有: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并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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