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鎮土地使用稅什么時候繳納?
答: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稅務機關要求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辦理。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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