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未發工資所得稅未調整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未發工資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即使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也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企業賬面上,既然已經計提了了工資,那就是已經入了當期的成本費用.
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工資費用的認可是以實際發放金額確認的,該部分已計提而未發放的工資費用按稅法規定是不得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中的,應該做納稅調整事項,調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當期是營利的(或已有應納稅所得額),那也可以說是變相的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但該部分工資在實際發放時,企業賬面由于原已計提,不再入成本費用,而按稅法規定該部分工資在實際發放的期間是可在稅前扣除的,也可做納稅調整事項,調減發放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地也就抵減了發放當期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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