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電子發票后對方退貨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相關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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