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

2018-07-25 19:1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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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用年后的所得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那抵扣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做呢,小編下面就來講講該問題,希望能為你們疑難解惑。

抵扣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

稅法中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中規定,可彌補虧損在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就因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和會計準則規定的賬面價值間產生了暫時性差異,需要進行了所得稅會計處理。同時,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的變化,也要進行賬務處理。

某公司2008年初“尚未彌補不超過5年虧損”200萬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4行),2008年納稅調整后所得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3行)50萬元,2008年以前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

一種調整意見認為:

1、確認2008年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2008年初未彌補虧損200萬元,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應該是66萬元(200×33%)。

2、按企業所得稅稅率變化(從33%調整為25%)對賬務進行調整,并調整財務報表項目

2008年初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萬元,按新稅率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應該是50萬元(200×25%),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減少66-50=16萬元,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并調整2008年資產負債表中“年初余額”數,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16萬元,未分配利潤減少14.4萬元,盈余公積減少1.6萬元。

抵扣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

事實上,以上調整根本沒有必要。根據《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七條規定,適用稅率變化的,應對于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根據這一規定,除計入資本公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其稅率變化對所得稅影響均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由于所得稅率變化是在2008年變化的,故應將稅率由33%變化到25%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直接計入2008年,與2008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一并核算。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核算,計算過程如下:

2008年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尚有未彌補虧損200-50=15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5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應該是37.5萬元(150×25%),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減少28.5萬元(200×33%-37.5),賬務調整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85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85 000

借:本年利潤     285 000

貸:所得稅費用     285 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56 500

盈余公積                 28 500

貸:本年利潤                                  285 000

多繳納的所得稅在今年抵頂的賬務處理

1、借: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本年應交的計提數)

貸:銀行存款(實交數)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往年多交數)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往年多交數)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看了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抵扣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分錄已經充分了解了,如想學習更多會計知識,可以點擊小窗口,會計學堂有專門的會計老師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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