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代理費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支付的稅務及財務代理費應按上述原則在所得稅前扣除。

營改增后代理業應繳納哪些稅費?
營改增后,代理業主要繳納:
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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