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視同內銷征稅時依據什么計提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計提增值稅的依據是FOB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17%).

一般納稅人附加稅的計提依據是什么?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為計稅基數.
附加稅是"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
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主要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各項附加稅條例都會明確規定以哪項或多項正稅為計稅基數,上述三種附加稅,都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之和為計算基數,也注是附加稅的計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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