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列支標準是什么?

2019-01-16 12: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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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在各個時期的各個政府,他們所制定的收入定義和征收比例都是不同的,是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征收的所得稅,同時還可以分為工資收入所得稅、勞務收入所得稅、偶然收入所得稅等情況.對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列支標準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列支標準是什么

答:1、職工教育經費

一般企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般企業(煙草企業不得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手續費和傭金

一般企業:不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的部分,準予扣除

財產保險企業: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

人身保險企業: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的部分,準予扣除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列支標準是什么?

4、黨組織工作經費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5、其他費用扣除

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培訓費用: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動漫企業):單獨核算、據實扣除

"五險一金":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

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部分,準予扣除

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公益性捐贈支出: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什么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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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個人經營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標準跟企業所得稅是不是一樣的

    同學你好 對的 這個是一樣的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準備什么資料來填列

    你好,這個是需要報表和科目余額表,明細賬

  • 老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的標準發一下嗎

    一、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十四條 二、職工福利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四十條 三、職工教育經費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第一條 2.部分特定行業企業扣除比例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2)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 (3)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 四、工會經費支出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四十一條 五、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六、業務招待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四十三條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四十四條 2.特殊行業扣除比例 (1)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八、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 2.保險企業特殊扣除比例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第一條 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扣除比例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 九、研發費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 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制造業企業扣除比例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十、公益性捐贈支出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2)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十一、企業責任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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