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寫記賬作廢是什么意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并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并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會計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有什么區別?
1、原始憑證,俗稱單據,是在經濟把會計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的書面證據,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原始憑證一般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直接取得或填制的,記載著大量的經濟信息,又是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初始文件,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所以它是一種很重要的憑證.
2、記賬憑證,俗稱傳票,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的經濟內容確定會計分錄而編制的一種憑證,是直接登賬的依據.原始憑證來自各個不同的方面,表明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因而其種類繁多,格式不一,不能清楚地表明其歸類的會計科目和記賬方向,不經過必要的歸納和整理,難以達到記賬的要求.所以,記賬以前必須按會計核算方法的要求,將原始憑證編制成記賬憑證,以確保賬簿記錄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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