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少繳稅款追征期如何計算?

2019-05-07 15: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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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少繳稅款追征期如何計算?

對于營業稅、增值稅等.一般以"月"度為納稅期限,其未繳少繳稅款應當按月確定,并以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當月的納稅限期確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時點.如實行按月申報的營業稅,納稅人2013年存在未繳少繳的營業稅款,其未繳少繳稅款應按月分計到不同的月份,對2013年1月未繳少繳營業稅XX萬元,稅款繳納期限為2013年2月15日(不考慮節假日順延,下同),2013年5月未繳少繳營業稅XX萬元,稅款繳納期限為2013年6月15日.不能簡單地將稅按年統算成"甲企業2013年1~12月未繳少繳營業稅XX萬元,稅款繳納期限為2015年1月15日".

對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實行"按年征收、分期預繳"的財產行為稅.其未繳少繳稅款申報期限應按年計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預繳稅款的納稅限期確定追征期限的起算時點.如甲企業2013年房產稅實行按季預繳,預繳期限為2013年4月、7月、10月和2014年1月,甲企業當年未繳少繳房產稅10萬元,其應納稅款限繳期為2014年1月15日.

對于"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匯算清繳"的企業所得稅.其未繳少繳稅款應按年計算,并以年度最后一次預繳限期(次年1月15日)確定未繳少繳稅款的追征期限的起算時點,不能以匯算清繳的納稅限期(次年5月31日)為追征期限的起算時點.

對于實行混合稅制的個人所得稅.分別按照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確定稅款繳納期限,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其年度未繳少繳的稅款,其追征期的起算點應為次年1月15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計征",其追征期的起算點為次月15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其追征期的起算點為代扣次月15日.

未繳少繳稅款追征期如何計算?

應繳稅金的計算方法?

貨款收入=1000/(1+4%)=961.54元

應繳稅款=1000/(1+4%)*4%=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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