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撤回投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撤回投資要怎樣繳納所得稅?
a公司于2010年5月向一服裝公司投資500萬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并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裝公司連續兩年經營狀況不佳,今年5月,a公司決定將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服裝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為600萬元,a公司實際分回現金800萬元。a公司這筆業務該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萬元現金中,500萬元屬于投資收回,根據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股息所得(1000600)*10%=160(萬元),剩余的800-500-160=140(萬元)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160萬元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的140萬元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40*25%=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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