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的資源稅計入成本嗎?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及代扣代交的資源稅,借記"物資采購"、"原材料"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即:
借:物資采購 或 原材料 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實際交納代扣代交的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由此可見,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交的資源稅,應當記入收購的礦產品成本中.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
收購未稅礦產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及代扣代交的資源稅,借記"物資采購"、"原材料"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收購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
舉例:A煉礦廠在2019年2月收購了B天礦開采廠礦石10000噸,每噸收購價為125元,含資源稅25元,購進價總計125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12500,價稅合計1462500元,企業代扣代繳資源稅稅款后用銀行存款支付收購款.A煉礦廠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材料采購1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2500
貸:銀行存款1212500
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250000

什么是未稅礦產品?
未稅礦產品是指尚未繳納資源稅的應稅礦產品.《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管理,避免漏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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