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會計考試考點精講:合營安排

2017-04-20 14: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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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安排】

一、合營安排的認定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營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參與方均受到該安排的約束;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

(一)合同安排

合同安排通過相關約定對各參與方予以約束。

合同安排形式上多樣,相關約定通常包括合營安排各參與方達成的合同安排,如合同、會議紀要、契約等,也包括對該安排構成約束的法律形式本身。

(二)相關活動

指對某項安排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理、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三)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關約定對某項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過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一致同意后才能決策。

集體控制與共同控制概念辨析

集體控制:所謂集體控制(不是共同控制)是指,如果所有參與方或一組參與方必須一致行動才能決定某項安排的相關活動。

共同控制:相關活動的決策要求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提示:集體控制是判定存在共同控制的前提條件,但集體控制不等于共同控制。

二、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按存在主體形式分為

(1)不存在單獨主體;

(2)構造單獨主體:

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常見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某些情況下,信托、基金也可以被視為單獨主體。

按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分為:

(1)共同經營: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

(2)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提示:某項合營安排是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不能按是否構造單獨主體來進行區分,而取決于合營方在合營安排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情況。

【例題】

情形1:假定A、B、C公司分別享有H公司60%,25%,15%的表決權,A、B、C之間的合同安排規定,對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定至少需要51%的表決權。

分析:此項安排A公司可以單獨控制H公司不屬于集體控制,也不屬于共同控制,即該安排不屬于合營安排。

【例題】

情形2:假定A、B、C分別享有H公司60%,25%,15%的股權的表決權,A、B、C之間的合同安排規定,對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定至少需要70%的表決權。

分析:此項安排A與B聯合可以控制H公司,A與C聯合可以控制H公司。屬于集體控制,但不屬于共同控制。即該安排不屬于合營安排。

【例題】

情形3:假定A、B、C分別享有H公司60%,25%,15%的股權的表決權,A、B、C之間的合同安排規定,對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定至少需要80%的表決權。

分析:此項安排中僅有A與B一致同意后方可以控制H公司,屬于集體控制,同時也是共同控制。即該安排為合營安排。

提示:此情形中,A、B、C均為該合營安排的“參與方”,其中A、B為“參與方”中的“合營方”,C為“參與方”中的“非合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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