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條件:6條,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解釋1】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解釋2】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規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二)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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