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第一,施權時,不征稅,
第二,員工行權時,按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價(當日收盤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以轉讓凈收益,按工資薪金繳稅。
第三,行權后股票再轉讓,獲得差價,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員工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第四,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后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結合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第五,關于應納稅額的計算
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稅率表確定(注:規定月份數是指施權日——行權日,算頭算尾,且小于等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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