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9-06-05 11: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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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為自身的原因,沒有及時繳納社會基本保險,需要向稅務機關補交欠繳的社會基本保險,除此之外,需要繳納社保滯納金。企業匯算清繳時,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實務中,不同領域的滯納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不同。 

滯納金是用以應對遲滯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措施,適用的范圍既包括行政行為,也包括民事行為。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將滯納金納入了行政強制執行的范疇;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取消了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由此可見,滯納金正逐步從民事領域退出,其行政屬性正在明朗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稅收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而其他滯納金能否稅前扣除,法律目前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了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禁止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社保滯納金的性質

由此可見,民事領域的滯納金具有《合同法》違約金的固有屬性,是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相關的、準予稅前扣除的正常的經營性支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相關規定,可以稅前扣除;行政法領域的滯納金,是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無關的、非正常的經營性支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不得稅前扣除。  

那么,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又應如何認定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應當說明的是,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關系是國家征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并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復》也對此予以了明確,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征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由此可知,作為行政法領域滯納金,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間接強制執行方式,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是通過給用人單位增加額外金錢負擔的方式,促使用人單位盡快履行行政決定,避免直接強制帶來的對抗或沖突。  

因此,公司因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被加收的滯納金,與其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無關,也不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正常經營性支出,因此,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上面的分析,公司因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被加收的滯納金,與其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無關,也不屬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正常經營性支出,因此,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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