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
1、《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2、《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結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對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具體計稅方法上,應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三條關于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規定:(一)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法規,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法規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法規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法規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申報的對象是什么?
答: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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