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涉及哪些稅
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需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通過分析關聯各方在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和推廣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資產及承擔的風險,判定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以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企業是否應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應當支付多少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例如,境內房地產企業使用境外關聯方的商標或品牌進行房地產開發,如果該商標或品牌是境內企業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逐步得到市場認可,并由境內企業加以維護和推廣,實現價值提升的,則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境內房地產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仍用上例數據,如境內公司支付境外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則境內公司會發生企業所得稅損失236萬元,境內境外合計繳納稅費394萬元,高于以境內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相應發生的298萬元的稅費結果。

境內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免增值稅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 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 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 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二) 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三) 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四)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則不征增值稅,無形資產在境內使 用或境內外使用則需扣繳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收人來源地的判定 原則,只要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在境內,無論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均需依法扣繳 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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