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分支機構如何預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 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 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分支機構)的,該居民 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 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企業總機構 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 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 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 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但該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稅發(2008)28號文件 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另外,上述公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一 計算應納稅額,并適用15%的稅率。
如果分支機構是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后設立的,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第十四條規定,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規定 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得稅問題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整體上來說,高新技術企業是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進行繳納稅收的,如果分支機構可以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同樣是可以享受這個稅率。如果后期你工作中有什么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你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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