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何填寫?
屬于下面五類資產損失的,填寫《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除上述五類資產損失外的其他類資產損失,填寫《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具體的損失類型、損失原因等可對號入座。資產原值、計稅基礎、損失金額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資產減值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
第八條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
(二)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三)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實際發生時且經稅務局批準才可以稅前扣除。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如何填寫?綜合以上所述,企業的資產屬于以上五類情況的損失可以按照正文中羅列的情況進行填寫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當然在這五種類型之外的損失,需要填寫實際的資產原值、計稅基礎、損失金額。如果你還有什么問題需要咨詢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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