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和環保法有什么沖突?環保稅相關規定與環保法中的一些細節之處有不少沖突矛盾的地方,引起了大家套路,那么該怎么辦呢,本文將來講講。

征稅是稅務部門的事,環境執法是環保部門的事,現在一事兩個“婆婆”,要么出現兩個“婆婆”都不管事,要么出現兩個“婆婆”都爭相插手。因為收稅是一件有利可圖的事,估計前一種情況不會出現。那么當兩個“婆婆”都插手同一件事,都想收錢,然后“雁過拔毛”時,兩個執法主體會不會發生沖突或糾紛?如何協調兩個執法主體之間的矛盾?當企業排污比較嚴重時,環保部門可以依照今年開始生效的新的《環保法》處以重罰。因為征收排污費,主要進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口袋,因此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而稅務部門則想通過“加倍”收稅對其處理。但因為征稅即使地方政府有分成,但無疑要上繳相當多的一部分,因此征稅難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甚至不排除地方政府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將本應開征的環保稅最后變成了“排污費”,全部進了地方政府的口袋。
如此一來,對排污比較嚴重的企業,到底是依據《環保法》重罰,還是依據環保稅加倍征收?誰說了算,防止兩個不同的執法主體之間“打架”?當兩個執法主體難以“共事”時,反而給了企業排污的機會,不利于環境保護,導致環保稅與環境保護事與愿違。
據了解,從2007年明確“環境稅”立法至“環保稅”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歷經8年。環保稅的制定可謂艱難。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表示,環境稅制缺失,導致我國環境經濟政策存在著制度性缺失,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同時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因此,開征環境稅勢在必行。之所以稅種名稱從最初的“環境稅”到現在的“環保稅”,是為了更好地凸顯環保稅環境保護的目的。
按照程序,環保稅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后,還將經過多方研討和修改,將成熟的方案提交全國人大,由全國人大最終立法決定。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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