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20-05-21 13: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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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的日常工作中,需要對企業(yè)發(fā)生的各項收入和負債進行計算和處理.其中就包括了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會計上,為什么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呢?對此,還有很多新手會計不清楚.下面會計學堂老師進行了具體的分析.

為什么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身的公允價值變動也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所以因為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一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般原則: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所得稅準則中規(guī)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huán)狀態(tài).

為什么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核算的內容是什么?

遞延稅款科目的借貸方分別核算的內容是:

借方核算(資產類):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發(fā)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稅率,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余額是借方時稅率增加,遞延稅款余額是貸方時稅率減少.

貸方核算(負債類):發(fā)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率,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稅率.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余額是貸方時稅率增加,遞延稅款余額是借方時稅率減少.

為什么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負債?看完上述文章的分析之后,大家是否有所了解了呢?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會計上進行核算的時候,其借貸方核算的科目性質都是不一樣的.借方核算的是資產類的,貸方核算的是負債類的,大家不要弄錯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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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為什么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其他綜合收益,是2014年根據財政部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簡稱“30號準則”)在會計報表中增設列報的項目(注:2009年上市公司利潤表中第一次列示了其他綜合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綜合收益”核算的內容原來是與“資本公積”的事項一并列示。2014年增設“其他綜合收益”后,資本公積僅核算股東資本性投入的部分,而“其他綜合收益”則反映的是未確認為當期損益的各種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 簡單地說,“其他綜合收益”是指報告期內滿足所有者權益確認和計量條件、能引起所有者權益發(fā)生增減變動、由企業(yè)與非所有者方面進行交易或發(fā)生其他事項和情況所產生的、當期不確認為損益,但未來影響損益或者最終轉入留存收益的利得和損失。 30號準則要求,企業(yè)利潤表中要列示“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而在具體的會計準則中,并沒有對其他綜合收益涉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進行規(guī)定。 一、其他綜合收益會稅差異處理的具體原則 其他綜合收益作為企業(y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會稅處理存在差異。稅法規(guī)定,會計處理與稅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在企業(y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對于暫時性差異應確認和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企業(yè)產生按規(guī)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或損失,不論以后會計期間是否能夠重分類進入損益,都應在確認其他綜合收益的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并在以后會計期間按相關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轉回。 具體做法是對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各項利得,在發(fā)生時按照預期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各項損失,則在發(fā)生時按照預期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除非企業(yè)經營狀況不具備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 同時,還應遵循配比原則:對在未來期間不可以重分類計入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其遞延所得稅在確認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轉回時不予計入所得稅費用,而是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而對于未來期間可以重分類計入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其遞延所得稅在確認時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相關的損益實現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予以轉回,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二、會稅差異的具體處理 本文通過案例對其他綜合收益所產生的會稅差異處理進行說明,假設所得稅稅率均為25%,除了案例中所述事項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1、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制定了設定受益計劃的企業(yè)應當將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xù)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賬務處理上,應借記“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目前,我國的所得稅法尚未對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變動的納稅作出相應規(guī)定。但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應付職工薪酬只有在實際列支時才能予以稅前扣除。因此,在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應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由于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那么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轉回也不予計入所得稅費用,而是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 例1:假設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制定了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并且于當日開始實施。計劃的主要條款是,公司部分員工在退休后每年可以額外獲得10萬元的退休金。員工獲得該額外退休金基于其計劃開始日為公司提供的服務,并且必須為公司服務到退休。假定符合計劃的員工為10人,當時平均年齡為51歲,退休年齡為60歲,可以為公司服務10年,假定在退休前無人離職,退休后平均計劃余命為10年。假定適用的折現率為10%,不考慮未來通貨膨脹影響因素、離職因素等。經計算,第1年應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為26萬元。假定第二年末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由于預期壽命等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增加,形成精算損失10萬元。由于此損失尚未實際發(fā)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所作處理為: 借: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 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1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1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其他綜合收益 2.5 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 借:未分配利潤 10 貸:其他綜合收益 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2、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過程中形成的利得和損失以及其他 (1)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為了防止企業(yè)通過處置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隨意調節(jié)利潤,其公允價值變動當期并不直接確認為損益,而是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將公允價值變動損失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應科目為其他綜合收益,在損益表中則體現為其他綜合收益的稅后凈額。處置時遞延所得稅的轉回,也應相應調整計入相關其他綜合收益。 例2:甲公司有關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情況如下: ①2019年3月5日甲公司支付100萬元投資于乙公司(未上市),取得乙公司2%股權,發(fā)生相關交易費用0.2萬元,為非交易性權益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 100.2 貸:銀行存款         100.2 ②2019年12月31日,該股權公允價值為108萬元: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7.8 貸:其他綜合收益         7.8 借:其他綜合收益 1.9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95 ③2020年6月15日處置該股權,收到11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0 其他綜合收益  5.8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95 貸: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 100.2 ——公允價值變動 7.8 盈余公積(9.8×10%) 0.98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8.82 (2)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購入債券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在計算公允價值變動時,應先計算出期末攤余成本,然后將其與公允價值進行比較,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將公允價值變動損失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3:2019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028.24萬元購入某公司當日發(fā)行的3年期公司債券,該公司債券的票面總金額為1000萬元,票面利率4%,實際利率為3%,利息每年末支付,本金到期支付。甲公司將該公司債券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2019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市場價格為1000.09萬元。假設經計算其賬面價值為1019.09萬元,故公允價值減少了19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9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75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綜合收益 19 貸: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19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75 貸:其他綜合收益 4.75 (3)其他債權投資計提信用減值準備 只有債務工具計提減值,權益工具不計提減值。對于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金融資產,企業(yè)應當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其損失準備,并將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且不應減少該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賬面價值。這樣處理,既反映了當期公允價值的狀況,又反映了預期信用損失。 例4: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購入一項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的債券(不考慮相關費用)。該債券期限10年,年利率為5%(與購入時的市場利率一致),被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該債券初始確認時,甲公司確定其不屬于購入或源生的已發(fā)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 2019年12月31日,由于市場利率變動,該債券的公允價值跌至950萬元。甲公司綜合分析后認為,該債券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并無顯著增加,應按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預期信用損失,經計算預期信用損失為金額為30萬元。2019年12月31日,其他綜合收益中的累計損失為20萬元(50-30)。 ①購入時有關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其他債權投資——成本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②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和計提減值準備的處理為: 反映公允價值變動: 借: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50 貸: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5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0×25%) 12.5 貸: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12.5 反映計提減值: 借:信用減值損失 30 貸: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 30 借: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0×25%)7.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0×25%)7.5 貸:所得稅費用 7.5 ③處置時。2020年1月l日,甲公司決定以當日的公允價值950萬元出售該債券投資。有關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相關稅費因素): 借:銀行存款 950 投資收益 20 所得稅費用 7.5 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 22.5 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50 貸: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1000 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3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1

  • 根據其他債券投資公允價值變動確認增加其他綜合收益40萬元,所得稅費用編制中為什么是借:其他綜合收益4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0 不應該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嗎

    你好,同學 這個需要看你具體情況呢

  •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老師這組會計分錄是什么意思?

    你好,由于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就形成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本期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賬面價值,導致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縮小,即直接從貸方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如若期初形成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本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增加,既而增加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以判斷一項事項的發(fā)生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或相反不能就對該業(yè)務的本身,應該聯(lián)系期初余額和期末余額的相關情況來進行分析。

  • 為什么其他綜合收益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呢

    您好,因為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其他綜合收益增加,遞延所得稅為什么分錄寫借:其他綜合收益,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這里是之前由于公允價值下降確認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故現在由于公允價值上升,要先轉回之前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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