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給學員的教材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從混合經營角度分析,培訓中心提供培訓屬于營業稅,這就要看培訓中心經營范圍是否是專門銷售教材,如果不是,那就是為了培訓配套銷售,是以營業稅為主增值稅為輔的混合經營,接受者是同一人,但并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決定一并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五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培訓機構的教材費用計入什么科目?
培訓機構的教材如果是內部的,僅為內部服務,是公司的教育經費.如果對外,并且收費,算是公司的一種收入,看看是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不是走其他業務收入.
為了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就有必要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按照其不同的特點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科學的襲分類,并事先確定分類核算的項目名稱,規定其核算內容.這種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稱為會計科目.
以上就是小編對"銷售給學員的教材是否要繳納增值稅"這一問題的解答,根據上述政策可以判斷,當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在提供給同一人培訓服務和教材銷售的時候,應該以屬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此類行為不應該繳納增值稅,而是以營業稅一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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