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嗎
主要依據: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和《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規定,
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所以,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交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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