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研發中心可否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1、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二條規定,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2、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經營范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發[2000]218號)規定,研發中心是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研發內容可以是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研發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也不得從事非本研發技術成果的其他技術貿易和除中試外的生產活動.研發中心可以轉讓自己的研發成果,可以委托或聯合開發的形式與國內科研院所開展合作研發.研發中心不包括培訓中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綜合上述規定,外商投資研發中心不屬于出口商,因此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但是研發中心可以轉讓自己的研發成果技術出口,對取得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居民企業通過技術出口實現的技術轉讓所得,按照稅法有關規定享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出口退稅一般程序是什么?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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