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則的范圍怎么確定
新收入準則的應用范圍:
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基于該核心原則,新準則設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規范有關收入及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會計》、《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三)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四)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新收入準則中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新收入準則的應用范圍不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等交易和事項.

新收入準則何時開始必須使用?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1.對于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這一要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該類上市公司境內外報表出現差異.
2.對于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兩年的準備時間,以總結借鑒境外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經驗,確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質量地執行新準則.
3.對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近三年的準備時間,以確保準則在該類企業得到平穩有效實施.
4.對于條件具備、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允許其提前執行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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