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拔土地重新評估怎么做賬務處理
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劃撥土地必須是公共事業用地或者國有企業用地.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故我們認為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入帳核算. 對于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另設備查簿登記管理,不入帳核算.企業向國家交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其土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計入開發成本;自用的則計入地上建筑物的價值.如果出現企業為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支付對價的情況(如置換資產等),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帳面價值轉入開發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一般需要繳納契稅.

政府向城投公司無償劃撥土地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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