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的組成有哪些
清算組的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后代為履行.
清算組的組成有哪些?清算組一般在兩個來源,一個是企業自身成員組成,另一個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組成,不過他們行使的職責是基本一致的,在本文中小編也做了整理分享.感謝大家的閱讀與支持,本文就到這里了,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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