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解散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業務經營活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資格并沒有馬上消失,還要經過清算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公司解散分自愿解散、強制解散兩種方式.
股份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關于解散的事由發生;合并;破產;責令解散;法院裁定解散.公司解散是因為解散原因出現使得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清算協議可以由股東會表決決定嗎?
可以,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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