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什么?
物權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就物權主體而言,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可簡稱為物權的得喪變更.
物權變動的原因,歸結起來,物權變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是法律行為,即依當事人的意思使物權變動;
二是事實行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
三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如留置權、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沒收等.在這四類原因中,法律行為是物權變動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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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必備要素有哪些?
第一,物權變動的基礎關系必須有效,即合同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性理論,基礎關系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也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第二,必須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登記,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必須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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