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的,取得的免稅發票可以按13%的進項稅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第46條的規定,稅收法定稅率13%的進項稅抵扣,是指納稅人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采購或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并在本財年應納稅款中作為減免稅支出,用以減少應納稅款的,稱之為進項稅抵扣。在進行進項稅的抵扣時,首先要明確的是,取得的免稅發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有效發票的合法性,從發票上看,當發票備注:“免稅”“不征稅”或者未開具稅票或者未注明數額時,則取得的免稅發票滿足申報的條件;在確定取得的免稅發票是否滿足抵扣條件后,按13%的進項稅進行稅收的抵扣,需要確定發票上的稅收稅率,如果發票上注明的稅率是13%,則以13%的進項稅抵扣;最后,在進行進項稅的抵扣時,根據收入法規定,取得的免稅發票僅限于本財年抵扣,不能跨財年抵扣。
此外,進項稅抵扣有一定的限制,即納稅人應當按以下實務規定確定發票不合法情形:(1)發票號碼不存在;(2)發票號碼與開票日期不一致;(3)發票內容不符實際采購的商品、勞務、服務;(4)發票金額異常;(5)聯系人地址不符;(6)發票被篡改;(7)發票為偽造的。如果發票存在以上情形,可以被定義為不合法情形,無法按13%抵扣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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