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是行政協議優先于法律。這意味著,像稅收協定這樣的行政協議要“超越”國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根據國家內部法律,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效力。這種行政協議是雙方當局認可的,即,當兩個或多個國家在一項稅收規定上具有相反的利益時,它們可以達成一個行政協議,以避免雙方的沖突。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可以的,因為稅收協議是一種行政性協議。國際稅收協定既不是國家條約也不是國際條約,而是由雙方當局協商而成的行政性協議。稅收協議的法律效力由雙方當局決定:若雙方當局同意,稅收協議可以具有法律地位;否則,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僅僅是雙方當局之間的私下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也要受雙方當局的影響。一方當局可以拒絕接受另一方當局宣布的稅收協定,也可以要求雙方當局在稅收協議上做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拓展知識: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對于國家稅收管理也具有重要意義。只有稅收協議得到雙方當局的承認,才能獲得法律地位,以便于兩國之間稅收相互協調,有助于建立和諧、公平、合理的國際稅收體系,最終為國家和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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