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稅證明與發票一樣,都是商品交易的憑證證明,但他們的功能是不同的。發票是記載交易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于政府稅收管理,完稅證明是記載雙方付款數額,用于個人憑證確認,所以,完稅證明不能代替發票。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出具的特殊發票,是用來證明納稅人已在指定日期按照法律規定的稅收制度完成稅收繳納的重要憑證。完稅證明一般由稅務機關出具,雙方各執一張,一般寫明:繳稅金額,稅率種類,實繳稅金,稅收享受優惠,稅務機關簽章及騎縫印等。
完稅證明具有以下幾個功能:一是證明納稅人購買商品或辦理服務已繳納稅款,以免反復繳納。二是可以用來報銷稅費,三是可以在國家機關申請貸款、提取公積金時辦理政審手續。
完稅證明不能代替發票,因為完稅證明無法滿足發票的功能,如發票不能作為抵扣稅點、索賠、結算結算、結算等;而完稅證明本身也缺乏發票所必須具備的物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因此,完稅證明不能代替發票,也不能取代發票的功能。
拓展知識:完稅憑證分為現金完稅憑證和非現金完稅憑證,現金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出具的現金支付使用稅款繳納完稅證明;非現金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特定稅收政策出具的特殊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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